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保险费。
由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3.被保险人使用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5.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因以上任一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本条所指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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