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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保险费。

  由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3.被保险人使用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5.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因以上任一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本条所指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名词解释
投连险
  投连险是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附加险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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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2007年,泰康人寿实现规模保费收入342亿元,总资产近1400亿元,成功挺进内地寿险市场第四。2007年,泰康人寿被评为中国最具创新力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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