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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153.7亿余元。被告人肖雪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指挥、决策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资金,在被告单位账户被管控后,仍指使他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
【法院判决】
2016年12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5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打非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