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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原创 | 时间: 2024-12-04 09:27:41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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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王先生协议离婚,王先生提出,张女士之前生病出险获得的10万元理赔款,也要一起进行分割。张先生的要求应该予以支持吗?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确定离婚前获得的理赔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其个人财产。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理赔款,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继承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比如婚后购买的年金类保险,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费,通常司法实践中会将这类保险的投资收益、保单现金价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他家庭成员身故后作为遗产分配的身故保险金,这部分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提示:内容仅作指引参考,实际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