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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原创 | 时间: 2024-09-29 10:43:23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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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某保险公司结合消费者祁某的理赔诉求及实际情况,与祁某就理赔纠纷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借助保险公司ODR(纠纷线上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实现便捷有效地达成和解。该案例充分体现了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线上服务端智能化、多元化化解保险纠纷方面作出的探索成效,同时为后疫情时代保险公司全面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提供了实践经验与启示。
案例简介
祁某于2019年通过互联网投保某保险公司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次年7月,祁某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理赔报案。接到报案后,某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祁某投保前曾有严重的糖尿病既往病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某保险公司作出“因未如实告知不能赔付”的理赔结论。祁某对该结论表示不满,某保险公司与祁某协商通过当地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某保险公司首先向祁某详细解释:介入调解的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是保险公司注册地仲裁委员会下属的非营利机构,调解过程还可以引入法院派驻法官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纠纷调解,同时调解达成的协议支持向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书。祁某认可调解机构的公信力,但以疫情期间无法长途出行为由,表示无法参与调解。某保险公司提出,为便于消费者参与远程调解,公司自主研发了理赔ODR(纠纷线上调解)系统,由祁某、保险公司、调解中心三方在线上以视频通话的形式执行调解流程即可,祁某欣然同意。
一周后,经过线上调解访谈和对某保险公司与祁某所提供材料的评估,最终调解中心认为祁某确实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且祁某所患严重糖尿病既往病史足以影响某保险公司承保结论(将该病症输人同产品的智能核保页面结论显示拒绝承保),保险公司拒赔结论合理,支持某保险公司维持原理赔结论,同时考虑祁某出险情况,协调调解双方解除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将剩余保费退还祁某。祁某与某保险公司就该结论均表示认可,最终签署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调解达成共识后,祁某感叹道:“我原来不知道纠纷调解这样的好政策,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保险认知相对有限,在和保险公司维权的时候心里难免有些没底,但是有调解中心居中调停,心里踏实多了。”祁某还表示,某保险公司的ODR系统把费时费力的调解过程变得简单多了,通过线上视频沟通、系统传输证明材料的方式省力省心还省钱。
消费者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投保,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或代理人口头询问等途径对消费者进行询问,其目的是了解投/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有关情况,以评估被保人所属的风险等级,从而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如果未进行如实告知,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购买保险后如遇到各类矛盾纠纷,消费者可以综合运用投诉、调解、举报、诉讼等渠道,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警惕不法分子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理赔事项,以“维权”之名行非法牟利、诈骗之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