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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原创 | 时间: 2024-09-23 09:47:27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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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合同签订的根本。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代理人应根据公司要求认真询问被保险人健康情况,如果消费者存在不愿如实告知的侥幸心理,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说明,如果其不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可能会影响后期理赔,不能让消费者在侥幸中购买一份可能无法理赔的保单。
2022年1月,年近50岁的张某发现身边朋友罹患重疾后在朋友圈筹款,想着朋友与自己年纪相仿,张某就考虑为自己买份保险,让自己和家人获得保障。于是,张某马上找到某保险公司业务经理沈某,希望其自己推荐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沈某根据张某的情况为其推荐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销售保险的过程中,业务经理沈某对张某进行健康状况的详细询问,张某称自己有多次住院病史,具体包括:2012年9月诊断为肺炎,肝功异常,左肾结石,右肾囊肿等;2015年10月诊断为慢性乙肝,脂肪肝,左肾囊肿;2018年1月诊断为慢性乙肝,脂肪肝,腰肌筋膜炎,肝多发囊肿等。在询间过程中,张某产生了疑问,表示自己的住院病史这么多会不会买不了保险,能不能不告知公司。业务经理沈某本着职业操守,耐心告知张某投保对于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并讲解了过往实际案例,表示如果没有如实告知,最后即使出险也可能会面临拒赔甚至保费无法拿回的情况。
在沈某耐心讲解及协助下,张某意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自己每次住院的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等病例资料。投保当天该保险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体检通知,张某择日体检后,该保险公司根据最新的体检报告,并结合之前客户的健康状况,给予正常承保,无任何责任除外。
顺利承保后,张某非常满意,称自己年龄将近50岁且有多次住院病史,还能安心买到重大疾病保险,解决了自己的重疾保障需求。张某也对业务经理沈某的专业性表示了肯定,称当初自己因不懂保险知识,对如实告知不了解,险些对自己的病史进行了隐瞒,以后自己亲戚朋友买保险的时候也一定会拿自已当案例,积极宣传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公司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投保人的告知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公司。对于客户而言,很多客户可能害怕自己如实告知健康异常情况后会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者条件承保,进而选择不如实告知,但这种行为最终可能会被解除合同和拒赔。其实,客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不一定会被拒保或者条件承保,只要配合保险公司提交核保相关材料,就有可能顺利承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广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按照相关要求,重视健康告知栏内容,全面告知,切不可认为医生说没大问题就觉得可以不需要告知,切不可为了能及时承保故意不告知,如果因为未告知全面且后续发生保险事故,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保费也无法全额退还。若客户在投保过程中忘记告知相关健康状况,请务必及时向保单所在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