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4-09-09 14:07:14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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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解读


随着保险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保险产品供应日益丰富,保险销售模式也呈现多样化,而保险销售行为会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保险销售行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的基础监管框架、提升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规范性、有效增强保险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共6章50条,明确了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统一了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为实现保险销售纠纷的源头治理,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


明确可从事保险销售行为的主体范围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从事保险销售行为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除以上所列的主体外,未被列举的机构、个人均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要“持牌持证”的资质要求,压缩了非保险机构独立或与保险机构合作变相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的空间。此外,再次明确强调了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清晰划分保险销售行为的三阶段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售前行为、售中行为和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分别加以规范。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各方面提升保险产品适当性要求

保险产品适当性,即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把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产品分级制度、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及差别化销售授权机制、主动审查投保人与保险产品是否匹配(不匹配时要建议终止投保)、投保过程中要确认投保人自主意愿并做到销售可回溯。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泰康在线从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后全流程检视业务,积极落地相关管理要求,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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