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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1-65周岁 | |
职业类别 | 1-4类,详见《泰康在线职业列表》 | |
等待期 | 疾病住院医疗90天,意外无等待期 | |
犹豫期 | 无(投保后4日零时生效) | |
医院范围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 | |
保障期间 | 1年 | |
保障责任 | 意外身故/伤残 | 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而身故/伤残,给付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最高30万 |
意外医疗 | (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00元)×60%;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00元)×25%。 (2)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元)×100%;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元)×35%。 *意外医疗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 | |
疾病住院医疗 | (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60%;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25%; (2)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00%;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35%。 *1-17岁、50-65岁,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18-49岁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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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105%
②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如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如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交费期间*120%
(2)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交费期间*12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倍(<75岁)或*5倍(≥75岁);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10倍(<75岁)或*5倍(≥75岁);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倍(<75岁)或*5倍(≥75岁);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10倍(<75岁)或*5倍(≥75岁);
交通工具包括:轮船、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私家车、公务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详见条款释义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如意外发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
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倍;
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2倍;
(2)如意外发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
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倍(<75岁)或*5倍(≥75岁);
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10倍(<75岁)或*5倍(≥75岁);
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倍;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5倍;
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详见条款释义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倍;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5倍;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倍;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5倍;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100元/天)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该次治疗仍未结束的,可延续至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含第30日);
*同一次住院治疗最高给付180 日;保障期间内累计最高给付 1000 日。
如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或身故,可豁免投保人应缴纳的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