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消保专栏 >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包括主导型案件、参与型案件以及被利用型案件。下文将分类介绍基本知识以及典型案例:

一、主导型案件

主导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典型案例:

案号:(2017)内09刑初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芳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经理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公司公章和现金收讫章,虚构公司有存款任务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等为诱饵,向被害人非法集资诈骗人民币632.88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参与型案件

参与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典型案例:

案号:(2023)陕01刑终718号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魏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何某某提供客户资料,魏某成立保险经纪公司对外进行融资。后被告人魏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商议,决定由张某出资在西安成立公司,魏某负责日常管理经营。.88万元。

2022年3月23日,魏某等人在西安市成立陕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魏某。公司前期由魏某管理,后期魏某幕后管理,公司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包括公司账目管理、业绩管理、微信工作群管理、发放工资、提成等。

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魏某先后将何某某提供的中国人寿等正规保险公司客户资料和自行从网上购买的××队,由外呼团队自称系保险经纪售后服务中心,以领取礼品、保单的方式电话邀约被害人至办公地点,再由王某、卢某、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销售人员以年化收益6%至12%不等的高息,诱骗被害人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保单作抵押贷款或将保单退保获取资金用于投资该公司的“财富连连2号”保险。

经查,××公司无任何金融资质及手续,“财富连连2号”保险无任何真实内容,仅写明投资金额、年限,分红时间及金额。期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向××公司送达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函。接到警告函后,××公司仍对外继续集资诈骗。

经陕西华夏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涉案期间内,共有44名被害人向被告方转入资金2218700元,实际受损被害人35名,实际损失金额1690576.5元。集资钱款除小部分用于支付租金和“以新还旧”外,大部分被主要涉案人员瓜分或用于发放提成。

法院判决:

被告人魏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041250元按比例向各受害人发还,不足部分责令二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损失;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公章、钥匙、电话卡、银行卡、pos机、电脑,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处置;

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利用型案件

被利用型案件是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如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

案号:(2021)京02刑初126号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索剑伟、田玉、付阳、李伟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西城区中某局大厦等地,以某彩公司、某泰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召开宣讲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公开宣传通益cc项目,虚夸股东身份、公司背景,虚构项目有担保、资金有保障,隐瞒资金真实去向,承诺高额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先后吸收7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人民币。索剑伟等人吸收资金后,肆意处置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案发前致使1亿余元的集资款未能返还。.88万元。

被告人团伙宣讲时称某彩公司与五大部委合作,跟央行也有关系,是央行合作发行虚拟币的单位;cc币就像比特币,通过区块链技术产生,能像比特币一样价格涨到很高;索剑伟是中国区块链第一人,最早九大股东都有背景,现在剩下五大股东分别为索剑伟、付阳、李伟、田玉、李某琛;发展新会员可获得cc 币奖励,同时加快上线cc币的释放速度。通益cc是某彩公司与五大部委合作的项目,有央行作保,是未来中国的比特币,该项目由正规保险公司担保,稳赚不赔;投资款都对接实体优质项目,比如沈阳某项目、湖北某项目等,项目增值了,投资款就上涨了。

法院判决:

被告人索剑伟、田玉、付阳、李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索剑伟等人犯罪行为完成后,刑法对集资诈骗罪条文进行修改,结合四人犯罪行为对应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相同但新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认定四人犯罪数额巨大。本院根据索剑伟、田玉、付阳、李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索剑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付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索剑伟、田玉、付阳、李伟的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

下载 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