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详情
- 特别约定
- 除外责任
- 拒保职业
- 理赔指南
适用范围:中小型企业,雇员年龄16-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保单形式:电子保单 纸质保单
保险责任:请阅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投保须知及声明》、《产品说明》、《可回溯重要信息及免责说明》
本产品将职业分为1-4类 (查看职业类别)
特别约定
1.针对本产品,同一投保单位员工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本产品最少3人起保,包含5类人员的保单5人起保。
3.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员工需为《职业分类表》中列明的1-5类职业,超出职业范围的员工投保无效。
4.本保单承保员工以附件上传名单为准,投保人需根据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对应选择保险计划,如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超出计划列明的类别范围,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5.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需为年龄为16-65周岁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企业员工,超出投保年龄的员工投保无效。
6.本保单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85%。
7.本保单住院津贴免赔3天,每人累计赔偿不超过180天。
8.本保险项下,医疗费用的赔付范畴依据被保险人所在省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及其相应比例执行。除紧急抢救外,被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除外:(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3)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4)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5)黑龙江省的黑河市所有医院;(6)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所有医院;(7)河北省的廊坊市、三河市、青龙县所有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南阳市、通许县、柘城县、太康县、郏县、焦作市所有医院,新乡市中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福建省的南平市第一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
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0.以下属于免责事项: (1)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操作期间。 (2)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书进行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高处作业)操作期间。 (3)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1.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为如下地区:新疆、西藏、甘肃、云南、贵州、四川宜宾、四川雅安、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天津市、河北邢台、河北廊坊、河北沧州、河北三河、河北秦皇岛青龙县、河北青县、河南信阳、山东招远、山东禹城、山东荣成、山东德州、山东临沂、山东莱阳、山东潍坊,山东青岛、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黄冈、湖北麻城、江苏常州、江苏连云港、重庆。
免除责任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除外责任及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部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详见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武术比赛、探险活动、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七)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操作期间。
(八)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书进行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高处作业)操作期间。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四)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五)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六)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七)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十一) 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六)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理赔指南
一、理赔报案指引:
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进行报案。
二、理赔流程:
理赔入口:
“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
“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理赔申请”→“我要理赔”。
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审核完成1-3个工作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