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意外险-泰企保·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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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企保·团体意外险 (为老板减负 为员工谋福利)

  • 1-4类职业专属,16-69岁可投保,3人起保
  • 保额最高70万,可附加猝死责任
最低 24.5 元/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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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中小型企业,雇员年龄16-69周岁; 保险期限:1年;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保单形式:电子保单 纸质保单

保险责任:请阅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附加团体猝死保障保险B款 (互联网专属)》《团体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互联网专属)》《投保须知》

 


本产品将职业分为1-4类 (查看职业类别) 查询职业

注:

1)本产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必保责任,投保人可选择加保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团体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猝死保障险。

2) 年龄小于60岁可保猝死责任。

 

 

特别约定

1、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2、本产品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到69周岁(含)。其中66周岁(含)至69周岁(含)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

3、在本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 3 人。

4、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每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5、本保险仅承保1-4类职业人员,投保时需按实际职业类别【职业分类表】投保。若出险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高于保单载明的职业类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如被保险人单位员工涉及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特种作业证书;在发生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特种作业证书,未能提供特种作业证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最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7、若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公司报案,报案服务电话:95522-3。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8、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条款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其它途径(以下简称“其他途径”)结算或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以约定为准;未经其他途径结算或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以约定为准。

9、除紧急抢救外,被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静海区下辖的各医疗机构,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不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范围内(包括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和医院住院津贴责任),即上述地区医疗机构的发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如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需含有此特约:

10、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以约定为准,免赔天数为3天,在保险期间,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单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住院津贴的免赔天数为3天。

团体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11、本产品仅承保被保险人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共交通工具具体包括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长途公共汽车,旅行社客车及机场公共汽车。被保险人离开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团体猝死保障险B款 (互联网专属)

12、本产品年龄小于60周岁的可加保附加团体猝死保障险。

13、本附加条款所承保的猝死责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48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疾病及并发症所引发的猝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除责任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除外责任及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部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详见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武术比赛、探险活动、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七)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操作期间。

(八)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书进行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高处作业)操作期间。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四)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五)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六)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七)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十一) 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六)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附加团体猝死保障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离开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四)被保险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被事故发生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服刑期间。

团体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离开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四)被保险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被事故发生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服刑期间。

 

拒保职业

以下仅列出1-4类职业中的拒保职业,5-6类全部拒保,全部职业请参考《职业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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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指南

一、理赔报案指引:

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进行报案。

二、理赔流程:
理赔入口:

“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

“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理赔申请”→“我要理赔”。

审核:工作人员会在接收审核材料后审核您的理赔申请,理赔进度请在微信端自助查询。

寄送资料原件:接到公司寄送原件通知后将理赔资料原件寄送到指定地点,未接到通知无需寄送原件。

赔付保险金:理赔结论为给付的案件,保险金一般会在审核完成1-3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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