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警示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4-08-02 09:24:00 我要分享:

反洗钱案例警示

一、利用非法资金投保套现洗钱

王某保洗钱案

2017年7月,某人寿保险公司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王某趸交保费2.65亿元,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

经国家金融情报中心研判,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且王某在2017年曾因操纵市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初步判断王某及其交易对手合谋操纵证券市场,遂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经查王某的资金交易记录显示,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王某共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远远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保险公司需关注投保、理赔环节的洗钱风险,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重点分析客户身份与客户支付的保费金额是否合理、退保资金是否回到客户本人账户等方面。此外需重点加强保险业洗钱类型、洗钱特点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防范利用保险洗钱的风险。

二、利用保险欺诈、理赔欺诈洗钱

陈某某、王某某保险诈骗洗钱案

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马某与B保险公司同事闲聊得知,两家公司有同样追尾碰撞玻璃的案件,随后将该信息找出对比,发现被撞货车车牌均为青AU××××号,车主为陈某某,因此怀疑为人为事故,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某在本市城东区博文路经营了一家汽车玻璃装潢店,因玻璃不好销售,便预谋通过制造人为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遂从他处借到车牌为青BF××××的别克轿车,找到王某某 ( 系其妻弟 ) 商量后,以王某某名义于 2014年4月29日,在B保险公司购买别克轿车第三者责任险。同年5月13日,王某某驾驶装载着玻璃的青AU×××东风牌货车,陈某某驾驶别克轿车,在西宁至平安7000米处追尾,造成16块所载玻璃受损,B保险公司于5月22日赔付理赔金额人民币27360元。

2014年5月27日,陈某某又在A保险公司购买青A5××××长安牌面包车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6月3日,陈某某驾驶青A5××××长安牌面包车,王某某驾驶青AU××××东风牌货车,在本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车管所十字路口处,陈某某让王某某在此处慢车调头,其追尾撞向货车,造成货车所载玻璃受损,随后进行索赔。A保险公司于9月10日赔付理赔金额人民币55260元。所得赔付款用于陈某某偿还汽车玻璃款、店铺装潢和房租费用。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事故的尽职调查等工作,提升识别客户人为制造事故的能力,防范客户通过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风险。本案中陈某某在一家保险公司骗保成功后之所以短时间内运用相同的手法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骗保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未形成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三、利用团险退保洗钱

某超市退保洗钱案

2007年12月,某超市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机构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缴保费320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000多人、保险金额保费分配原则为“平均”。2008年1月23日,该超市向保险公司申请全体退保。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将304万元退保资金转至该超市开立在银行的内部账户。资金入账后,银行根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子邮件中的划款指令,将304万元转入该超市人力资源部C某某的个人账户,C某某于次日将304万元提现。

企业往往以单位全体员工名义购买团险保单,在短期内申请退保,实际上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企业的保费最后通过退保转移到高管等部分控制人账户中,以达到利用团险退保渠道实现资金暗度陈仓的目的。保险公司应评估客户的收付款方式、金额、频率等方面是否存在疑点或不合理现象。利用团体保险洗钱的手法通常如下:

1.投保团体保险——资金注入保险金融机构;

2.短期内退保——隐瞒资金性质和来源;

3.利用银行内部账户批量代发——离析资金至若干个人账户;

4.控制批量个人银行卡账户——整合退保资金。

四、涉嫌逃税洗钱

某建筑公司逃税洗钱案

X 建筑企业2017年11月向保险公司为职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额分为两类第一类为“16 + 2”万元(人身意外伤害+医疗),共为50 人投保,涉及保险费20 余万元第二类为“60 +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 医疗)共为280 人投保,涉及保险费50 余万元。X 建筑企业一并趸交保费70 余万元。保险公司未询问关于保险理由的任何问题,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两类被保险人所在岗位涉及意外伤害的真实性。同年12月,X 建筑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为第二类保险产品涉及的280 人作减人保全,涉及退保资金近50 万元转入企业提供的临时账户。 事后税务机关查明,X建筑企业利用国家税收制度,采取虚构高危作业职工数量和为非高危作业人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将保险费用50 余万元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抵扣所得税后即将抵税保险退保,涉嫌逃税10 余万元

该案件中X建筑公司存在诸多异常行为,一是以一次性趸交取代分期交保费,部分高管投保保额过高且保障功能为零。二是企业规模、业务与投保职工人数不符,伪造职工名册并编造虚假客户身份信息。三是客户关心高额保额的退保条件及抵税发票,对其他保障情况并不关心。保险公司应从交易情况、客户身份、行为等方面入手,发现可疑点。

五、保险中介诈骗洗钱

保险代理诈骗洗钱案

陈某为某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从2015年起,开始主营个人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该保险代理公司通过改造投资理财产品,给付客户6% ~12% 高额利息的虚假承诺,骗取客户购买保险投资理财产品,进而获得保险公司巨额佣金回报。

陈某利用保险公司给予的高额佣金和渠道费用达到了迅速提升公司规模、持续非法获得保险公司返还代理费用的目的。2016年,该公司完成新单保费1.5 亿元人民币,业务规模在当地保险中介市场排名第一位;2017年新单保费超4.8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超200%。截至2017 年案发,多家与陈某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保险代理公司短期内业务规模扩大异常,与该公司背景、本地客户金融消费水平等多方面条件不符;存在分散收取客户现金后集中划转保费的交易特点全权代理投保人业务,回避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联系,导致保险公司难以获取客户的职业、投保动机、资金来源、财务状况等尽职调查信息。

温馨提示:

洗钱的手法日趋复杂多变,其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断增强,给防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作为保险业的一员,每一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抵制这种违法行为,擦亮眼睛,盯紧异常,做好反洗钱工作,绝不参与、协助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发现洗钱线索及时举报。

作为社会公众若缺乏足够警觉和识别能力,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沦为洗钱活动的“无意识工具”。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刻认识洗钱活动的严重危害,掌握识别与防范洗钱风险的方法,从而有效规避潜在风险,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保护自身利益,请警惕诈骗、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金融账户。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1.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 如实登记您的姓名、职业、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配合保险机构核实,确认您的身份信息;

4. 回答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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