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践行“三适当”原则,守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 阅客 时间: 2025-09-24 09:27:13 我要分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商品时常常会货比三家,追求性价比。然而,购买保险却不能简单地用“买白菜”的思维来衡量,因为它是一份承诺和保障。许多消费者在选购保险时,常常陷入“哪款产品最火”、“哪家公司优惠最多”的误区,忽略了最核心的“三适当”原则,导致后续的保障与自身需求错配。那么,如何才能科学地配置保障,避免“买错”、“买贵”、“买不够”的尴尬呢?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解读投保的黄金法则——“三适当”原则。


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监管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消费者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需求和能力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合适的渠道

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金融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以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


合适的消费者

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明确目标客户群体,确保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保险公司如何遵循“三适当”原则


产品分级管理,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适当性匹配,销售保险产品前,保险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发现投保人不适合某款保险产品时,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过程中,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消费者应如何选择保险产品


了解自己,消费者应明确自身消费需求,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投资超出自身承受能力,或所购产品偏离自身消费需求。

了解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或服务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


保险需求匹配,消费者应充分认识适当性匹配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不断提升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根据自身的消费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对部分专业名词进行口语化解读以便于消费者理解,不作为个案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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