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被保险人陈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车主王某驾驶的老旧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者车主王某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定损,而是自行委托维修机构出具报价单并进行维修,主张维修费用共计10万元,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经核查确认,三者车主王某车辆初次登记于2019年,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仅5万元,维修费用已达实际价值的2倍,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具备修复必要性。
依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及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扣减残值核定赔付金额,并明确告知王某核定依据与计算标准。王某拒不认可,坚持要求按维修报价赔付,协商无果后将陈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维修费10万元及其他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车辆折旧记录、二手车市场询价报告、维修报价与实际价值对比说明等证据,证明三者车辆损失应以实际价值为限。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损失赔偿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维修费用显著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应按实际价值赔付。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赔付三者损失,驳回王某超额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