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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阅客 | 时间: 2025-05-29 09:19:06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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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无证驾驶拒赔案件中,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应符合“形式有效性”与“实质关联性”双重标准一一某保险公司与甲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列明员工王某。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载明:“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治安管理或交通管理法规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某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追尾撞上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王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此次事故是因杨某车辆未与王某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故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甲公司向王某赔偿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并认为王某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中的约定情形,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说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文义解释,该免责条款中“人身伤亡”的结果应当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案外人杨某违反安全驾驶规定追尾王某车辆是本案保险事故的原因。虽然王某存在无证驾驶行为,但该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也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因此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免责情形。对于甲公司已经承担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