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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阅客 | 时间: 2025-05-21 09:36:28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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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新职伤”险与商业意外险并非替代抵销关系,新业态劳动者可同时主张赔付一—刘某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系平台加盟商的众包骑手,每天必须购买众包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单后,方能使用平台APP接单营业,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给付等。刘某在送餐过程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情形,刘某已享受新职伤险赔偿,故无法再通过众包骑手意外险重复获赔。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型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也就不涉及重复赔偿。刘某虽已获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新职伤险与商业意外险不是替代抵销关系,新业态劳动者可同时主张赔付,故判令某保险公司依约赔付保险金。